【为什么中国合伙人告诉我不要和好朋友合伙开公司?】
现在他突然又拿出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让我签字,说是为了拿到银行做他的资金证明保证,可是字我也签了,钱也是根本就没有的事,合同内容他是甲方说明他成了实际股权持有人,我变成了代持股权,期间他可以转让或者变卖股权我还得无条件同意。
现在已经做不下去这个公司了,我要怎么办?
之前投资的资金能讨得回来吗?他这算是欺骗犯法吗?我该怎么办?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
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提出,各种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创立公司,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由于一些职务或者政策上的限制,一些人不得不寻找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还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如此一来,便涉及到一个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备受争议的问题——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得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目前如火如荼的股权众筹投资,为了有效避免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上限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众筹平台或其他股东代持;其次,很多创业公司正在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其中一种激励方式就是由某位公司股东代持期权,如果在行权后被激励对象不做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已行权部分的股权依然由原股东代持;此外,还有些代持是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关联交易、禁业竞止等。
【举个栗子】小雷是某县城公务员,由于《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职人员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任何企业的入股,不能成为股东。因此当小雷想投资某朋友的公司时便遇到难题了:工商登记这关过不了,领导知道了也不好。于是小雷的朋友帮他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写了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小雷作为实际出资人,小雷的朋友作为这部分股权的代持人。
后来,两人因为公司发展的问题闹了矛盾,小雷主张要回当初的投资款项,他所持有的证据就是当时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但是小雷的朋友却主张这份协议无效,小雷作为不适格的投资主体为了避免法律的硬性规定而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因而无效。
有关股权代持的协议是双方所有约定的基础,一旦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那么代持行为基本上也会被认定不存在,除非实际投资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持关系。如果实际出资人无法有效证明代持关系,那么投资的钱多半也就打水漂了,你们懂的。
三、代持所存在的风险和利益
首先,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Q:代持协议法律支持吗?是否有效呢?
A:不能一概而定,如果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一般认定是有效的。
Q:什么情况下代持协议法律不支持呢?
A:如:公务员、现役军人、国企领导干部等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主体。又如:外资不能进入的领域委托国内人代持股权。还有其他违法《合同法》52条的情形法律都不予支持。
Q:隐名股东想要变成显名股东,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可以吗?
A:隐名股东想要变成显名股东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成为真正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就不能成为公司的真正股东。
Q:隐名股东的股权被显名股东转让給其他人了,隐名股东是否能把股份要回来呢?
A:如果受让人(新股东)明知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是代持隐名股东的仍然购买,,追回股权。但如果受让人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办理了过户,这种情况隐名股东无法追回股份,只能要求显名股东赔偿损失。